在去往开元街道逆河头村北部的村内路西侧,有两座庙宇,一座关帝殿,坐西面东。一座坐北面南,是观音殿。观音殿是近年重新建立的,而关帝殿则是清代修起来的。
关帝殿为三间带檐廊,下边是石基础,后墙、两山墙的檐下部分全是青石垒砌,山花部分是灰砖砌筑。硬山顶灰筒瓦盖顶,五脊六兽。前面有两个檐柱,柱上是檐檩、檐椽。柱后面是中开两板门,两侧是方棂窗。廊下左右山墙上各镶嵌一块石碑,廊中立有两块碑,一通是近年维修关帝殿的碑,一通是清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修路的碑。在外廊南山墙嵌砌的一通高0.96米、宽0.54米的碑,刻于清嘉庆十四年(1809年),是本村禁止开设赌博而刻立的碑石。
碑文记载:
“赌博之禁,律有正条。嘉庆元年(1796年),又镇新刻,凡赌博者,拘号两个月,杖一百。凡开场会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本处有会赌之家,其乡总保甲及左右两邻不首报者,笞五十。诚教民守分至意也。逆河头田亩洼薄,衣食本无赢余(盈余),若再浪耗不资,势必倍多穷困。夫赌博之人,又荒正业,故之贫无立锥,深可痛恨。至于开场赌家,欲觅蝇头,更多奇祸,少年习见生心,其父兄谓受其人之害。凶徒无端滋事,被审问曰:‘在独自之家。’事连官司,身为重犯,贪赌者,破产之家所自取也;会赌者,辱身丧德,不亦伤乎?又何苦得不偿失之事受,坏人子弟之名耶?乡总有乡俗之责,保甲亦有稽查之用,今与首事人及全村人等公立禁约,其有开场赌博者,左右两邻,会同乡保事首合村人送究,上有王法,下败身名,各宜自爱,专此立石共戒赌也。”
此碑应属于乡规民约的碑刻,是清代林县基层社会自治的民间法。在对乡村村民规定了种种的“约定、规则”外,还在民约中明确了处罚的规则。而这种“罚”又有详细的规定,并且“罚”的程度由轻到重,每个人在接受处罚前已知结果,因而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众多刑事犯罪。这种“约”与“罚”相结合的民间自治特性,对国家律例既是补充,也对民众心里和地方文化产生了至深影响。
清代林县社会,其运转和治理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基层地方官署,但由于林县乡村广袤,交通极为落后,地方官署很多时候鞭长莫及,这就使得广大乡村的社会秩序运转时更多的是靠本地的自我维护,而这种维护就是大家认同并遵守的民间法,即乡规民约。
从清代林县地方志来看,乡规民约之所以产生并普遍存在,在于规范村民行为,维护当地风化。乡规民约的订立是有针对性的,它试图通过约束与规则达到自我整治和自我修复,以求达到“风俗醇美,刑措不用……民勤物阜”“只求一乡无乖化之渐”。
在村民达成共识并且通晓民约的情况下,乡规民约对村民的约束和村里社会秩序的维护就起着一种介乎于国家律例和族规之间的作用。然而,由于口头宣讲或通知存在着时效性,村中首人又缺乏处理当事人刑罚之权限,所以执行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村民不顾民间法的约束,仍屡屡进行一些不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勒石刻碑就成为了各村落的必选。更多乡村为了把乡规民约作为村民永久遵守的准则,将碑立于村落显眼的位置,并时时警醒着村民。由此,碑刻中的乡规民约文化也就成了林县地方文化的一个显著的特色。
由村民或村中有威望之人订立的这种自我修复和自我整治的民间法与律例最大的不同,在于不是用刑法而是用民法确定的规则和处罚,使村民在心理和行为上更容易接受和遵守。同时,为了维护乡规民约的威慑作用,真正达到立约目的,乡规民约大多采取了“约”与“罚”并行的治理方式。
从林县现存碑刻中看,这一点非常显著。如原康镇柏尖山的《杜秃风、樵牧、赌博碑》、茶店镇张大郊《禁砍伐树木告示碑》、横山镇焦家湾村《严禁偷神嫁祸碑》莫不如是。
乡规民约的“约”与“罚”大体上分为:约定,这是对所有的遵守约定的村民而言的,也就是必须遵守邻里、村落生活的底线规则,不得触犯碑文所规定的处罚条例。处罚,处罚的方式主要有几种:一是罚钱,这是处罚中较轻的方式,也是最普遍的处罚方式。二是逐出村落。“经犯贼盗,议定逐出,永不许复归。”这是一种比罚钱在身心、精神及生活状态方面更为严厉的惩罚。这种处罚方式就碑刻的数量来讲,由于其对个人家庭的影响更大,所以并不占多数。三是在进行约定处罚之外如果有不遵守的人最终采取报官,“所有禁条,开列贞珉,绝不宽宥。倘有弗遵者,公举送官,听凭法究”“如或顽梗难化,送官重究”“倘有不尊者,禀官究治”。
在处罚中,勒石刻碑进行民间约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幼童无知和家长教育的责任,“嗣后各家父老子弟,互相劝诫。再则有等无知幼童,或玩耍钱文者,务宜各训子弟,庶归正道,……兼则玩耍丢钱文者,虽系幼童,自幼不管束严禁,恐荒纵子弟,若有犯者,罚钱二千,入社公用。”其中,有的乡村专门针对自己乡村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张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