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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红旗渠为啥要有护身符

  发布日期:2016-12-13 14:18:39   来源:林州圈儿   我有话说

关于《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的说明

——2016年11月16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安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朱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将《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红旗渠是20世纪60年代,林州人民为改善恶劣生产生活环境,在太行山悬崖峭壁上开凿的大型引水灌溉工程,被誉为“人工天河”和“世界第八大奇迹”,2006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红旗渠的建成不仅改变了林州干旱缺水的面貌,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孕育了“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

进行红旗渠保护立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发展需求。为加强红旗渠管理,林州市于1985年颁布了《林县红旗渠灌区管理条例(试行)》,由于该《条例》出台时间较早,且主要针对的是红旗渠如何发挥水利灌溉作用,并未涉及文物保护、旅游开发等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原有的《条例》已不能满足红旗渠保护管理利用的现实需要。

二是保护管理执法依据不足。尽管国家和省里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有些内容还不够具体明确,致使管理部门对现实中存在的诸如:刻划、涂污题词、碑刻,倾倒生活垃圾、废弃物,损毁红旗渠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在红旗渠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取土等行为,执法手段薄弱,缺乏强制措施,导致实践中难以实现有效保护。

三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所需。目前,安阳市正在进行红旗渠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申报规程要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遗产所在地必须颁布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专项法规,这也是申遗进入国家预备名录所要求的必备条件。

综上,将红旗渠保护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提升红旗渠管理水平,有利于传承弘扬红旗渠文化,有利于大力发扬红旗渠精神,有利于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因此,制定和颁布《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依据

按照我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和红旗渠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安排,林州市政府及红旗渠主管部门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经林州市政府法制办、林州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由河南省文物局参与龙门石窟、大运河申遗工作的专家常俭传进行了修改。2016年5月3日,经安阳市政府法制办把关后,林州市政府于7月初报安阳市政府审议。7月29日,安阳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草案,并提请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8月份,安阳市人大常委会教工委、法工委多方面征求意见并召集论证会。

9月7日,安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工委对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方面收集的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和研究,对《条例》草案作了初步修改。针对梳理出来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法工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安阳市和林州市文物、水利部门、起草单位以及有关法学专家和行业专家,多次召开论证会。这期间,先后两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10月11日至13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领导同志又亲临安阳,给予具体指导。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审议意见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安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0月19日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

10月24日,安阳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10月28日,安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

《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文物局等国务院相关部委的规定,同时还参考借鉴了开封、商丘、洛阳、四川、福建、山东、西安、沈阳、宁波等相关省市的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定位。由于红旗渠既是文化遗产,又是水利工程,且跨省、线长,沿线又有山区、林木、村庄,涉及法律关系及部门多,情况复杂。基于这些现状和特点,为便于把握和操作,《条例》将红旗渠定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从文物角度对其保护管理进行了规范,而涉及水利工程方面的内容相对较少。我们认为,这样做,既能对红旗渠进行专门性文物保护立法,也不影响相关部门对红旗渠作为水利工程的管理,容易操作且更具针对性。

(二)关于管理体制。针对红旗渠保护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不清、权限不明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践管理经验,《条例》确定了“统一领导,区域管理,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的管理体制。《条例》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明确了安阳市政府、林州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委会的具体管理和保护职责。

(三)关于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考虑到红旗渠既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又是正在发挥效益的水利工程,兼顾保护与发展,《条例》确定了“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同时,为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红旗渠实际保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及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条例》作了相应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即《条例》第十条至第二十条的内容。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红旗渠保护管理实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参考省内外一些处罚额度规定,针对《条例》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的罚责和幅度,增强了《条例》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在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具体指导和大力帮助下,我们对《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并经安阳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通过,认为《条例》符合红旗渠保护管理实际,具有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说明及《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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