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补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四、办理可撤消婚姻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材料: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消其婚姻的,需要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消婚姻的书面申请;3、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