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下午 ,林州市第二实验小学在红旗渠广场开展宣传学习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讲文明礼仪” 实践主题日活动 。郭琳琳主任主持并讲话。
李俊丽主任宣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粗言秽语;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劝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得插队;
(四)开展健身、娱乐、庆典、施工、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得飙车竞技,噪声扰民;
(五)遵守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车站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干扰他人;
(六)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
(七)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
(八)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李卫青主任宣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乱扔塑料袋、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不随意张贴、涂写、刻画,不乱发乱扔广告、传单;
(五)不违规占道经营,不乱倒污水、厨余垃圾;
(六)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七)咳嗽、打喷嚏时捂住口鼻,感冒等呼吸系统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自觉佩戴口罩;
(八)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
(九)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常虹老师宣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有需要的人让座,不得抢座、霸座和强迫他人让座;
(二)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驾驶人员,不得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三)驾驶机动车不接打电话,不浏览电子设备,不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
(四)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积水路段低速行驶,拥堵路段依次通行,不得强行超车、突然变道、急转急停;
(五)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不得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八)骑行非机动车不得闯红灯,不得进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扶身并行和追逐嬉戏;
(九)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不得擅自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以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十一)行人不得闯红灯,不得乱穿马路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十二)不得在行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和乞讨。
大家齐声诵读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游园,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草树木;
(二)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刻画,不涂污,不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四)尊重当地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志愿者走向街头,向市民发放《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宣传单。
本次活动的开展,大力培育和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了《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落实 ,大力普及文明行为规范 ,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为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建设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
监制:元苏琳
主编:陈张丽
供稿:王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