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健身人员和游泳场所告知书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溺水事故,现对游泳健身人员和游泳场所告知如下:
一、游泳健身人员
1.为了您的安全,到泳池下水前首先查看泳池周边有无穿标志性服装的救生员、安全员,如果没有,请不要下水,一定要在救生员、安全员上岗后再下水!
2.希望广大游泳爱好者特别是少年儿童不要到无证游泳场所游泳,以免发生溺水事故!
二、游泳场所
1.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池和拆装式游泳池。
2.计划建设人工游泳池和拆装式游泳池的个人或单位,建设前一定要先到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咨询相关政策,以免造成损失。
3.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3]40号)经营游泳场所需向林州市教育体育局申请许可,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
4.擅自经营游泳场所,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监督咨询电话:0372-6875160
林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