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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4月份运输企业“红黑榜”发布

  发布日期:2020-05-14 12:22:34   我有话说
为加强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清理企业重点车辆、驾驶人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林州公安交警大队现对4月份梳理出的重点运输企业“红黑榜”予以曝光。

 

4月份“红黑榜”企业名单

 

 

“小编有话说”

1、什么是企业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自第80条至91条全部是对不落实主体责任的法律追究,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三个方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物品运输条例》均对危险品企业、货运企业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涉及企业主体责任的三种刑事犯罪

交通肇事罪:普遍意义认为交通肇事罪仅限于驾驶人,但必须强调的是,2000年我国最高院出了司法解释,明确了企业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情形。单位主管人员、企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是机动车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法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非法经营罪:对于被挂靠企业而言,允许挂靠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被挂靠企业收取挂靠费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25条第2项规定的变相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达到相关追诉标准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进行立案追诉。


林州交警提醒各位重点车辆驾驶人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上路请遵守规则、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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