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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24 13:04:59   我有话说
 林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通告

 

林告字[2020]1号

 

为减少燃煤污染,全面加强散煤污染治理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做大气污染防治的参与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散煤污染治理工作,支持清洁能源替代推广。

 

二、全市范围内禁止违规生产、销售、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

 

三、经营性商户要自觉拆除燃煤炉具,清除存放的燃煤(含洁净型煤),不存放、不使用燃煤炉具和燃煤。

 

四、双替代村(居)民要自觉拆除燃煤炉具,清除存放的燃煤,不存放燃煤炉具和燃煤,不使用燃煤。

 

五、非双替代村(居)民要自觉清除存放的散煤,不存放、不使用散煤,尽量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进行炊事或取暖,如需使用燃煤,必须按照规定使用洁净型煤。

 

六、对于村(居)民家中违规存有的燃煤、炉具,村(居)民要自觉上缴至各村(居)委会,由镇(街道)、村(社区)根据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七、未按规定上缴相应燃煤、炉具的,一经发现,由镇(街道)、村(社区)收回相应的燃煤、炉具。是双替代村(居)民的,取消该村(居)民取暖补贴资金,并给予相关处罚。

 

八、强化监督。凡发现违规加工、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燃煤行为的,可以通过0372-6812255、0372-6812315等热线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根据《安阳市“散煤清零”举报奖励办法》领取相应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举报违规加工、销售燃煤(固定场所)的,每起奖励5000元。

2、举报违规流动销售燃煤的,每起奖励2000元。

3、举报经营场所使用燃煤的,每起奖励500元。

4、举报村(居)民违规使用燃煤的,每起奖励200元。

5、举报村(居)民违规储存燃煤的,每起奖励200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林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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