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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狗咬伤路人至八级伤残,主人被判赔偿45000余元

  发布日期:2019-04-11 08:05:08   来源:林州法院   我有话说
      近日,林州法院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被执行人李某经亲属劝解,主动来法院找到执行干警李斌,要求履行判决义务。

2014年5月3日,原告王某路过被告李某家门口时,被李某家的狗咬伤后跌倒导致身上多处受伤,并至王某八级伤残。王某住院治疗期间,曾就赔偿问题与李某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2015年3月12日,林州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共计45649.25元。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7月23日,安阳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遂向林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财产、车辆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限高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6月1日,被执行人李某某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实施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李某便没了踪影,执行干警多次尝试与其取得联系,均未果。

4月8日,被执行人李某经亲属劝解,主动联系干警李斌,要求履行义务。在干警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执结。(林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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