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街道关于严禁野外用火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春节临近,森林防火进入关键时期。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时间:1月1日至5月5日
二、范围:辖区内所有林地
三、禁止内容:在森林禁火期内,禁烧禁放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烧,禁放范围内野外用火,包括上坟祭祖,丧葬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生产生活性烧灰,烧地(田)坎,烧山狩猎,吸烟野炊,放孔明灯等。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地。
四、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龙山街道办事处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