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有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禁放区域:东至学院路,北至鲁班大道,西至渠畔路,南至天平大道。在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禁放工作由黄华镇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黄华镇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禁放工作的组织实施,认真组织辖区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和宣传、教育、公安、工商、安监、城管等部门抓好禁放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禁放新闻宣传工作,统一宣传口径,建立长效宣传工作机制,组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辟专栏,播报禁放通告,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加强社会舆情分析,强化正面引导。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组织街面巡查执法和受理群众举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组织销毁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查处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查处销售伪劣、超标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吊销违法违规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利用户外LED屏、广告牌进行公益性宣传。
交通部门负责督促车站加强源头安检工作,禁止乘客携带烟花爆竹上车。加强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监管。组织做好公交车和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及所属驾驶员的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师生的宣传教育,组织各学校法制宣传员集中进行一次遵守禁放规定的授课活动,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禁放规定,树立安全意识,预防和处置校园内燃放事故,并通过学生“带法回家”。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销售烟花爆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配合开展禁放工作,对禁放区域的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并向相关街道办事处提供环境评测情况。
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服务对象加强禁放宣传教育,确保有物业单位的小区不出现违规燃放的现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七条 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 公安、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履职尽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林政办〔2016〕106号文件同时废止。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