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失信被执行人
案情介绍:原告常丽云诉被告张杰离婚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林合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生子张家铭有被告抚养,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生子抚养费人民币33898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原告常丽云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杰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丽云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常丽云
性别:女
年龄:31岁
身份证号:4105211987****1546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原康镇连家坡村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3898元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372)6162126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