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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醉驾王!林州男子醉酒驾车被查 酒精含量难以置信

  发布日期:2018-06-26 17:52:12   来源:平安安阳   我有话说

6月18日18时15分许,林州交警大队公路巡警临淇中队巡逻至林州市G234茶店镇山拐头村路段时,对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车牌号为豫 GC7**1/豫GK1**挂的重型牵引半挂货车例行检查。

浓重的酒气从半挂车驾驶室飘出,立即引起了交警的高度警惕。交警随即对司机郭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初步被动测试结果为173.1 mg/100ml,郭某涉嫌醉酒驾驶。于是,交警对郭某进行了抽血化验,血检结果高达459mg/100ml。

据交警回忆,对该车拦下检查时,司机坐在车内,嘴里嚼着槟榔,目光呆滞,反应极其迟钝。

体积庞大的重型牵引半挂货车,司机严重醉驾,又是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若不是交警及时将其拦下,后果不堪设想!经过进一步调查,交警还发现该车登记车型为平板车,却安装了车厢,涉嫌非法改装。

6月19日凌晨,交警连夜将涉嫌醉酒驾驶的郭某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严惩。同时,该车还因涉嫌非法改装,将面临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平安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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