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
林告字〔2018〕4号
为有效解决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建设山水人文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1、城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弓上水库的水源保护区、城区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南谷洞水库的水源保护区、石门水库及外延500米区域内;镇、村饮用水源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的区域。
3、洹河、淇河、淅河、漳河干流河岸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林州市四个街道、黄华镇、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区域。
5、医院、学校外延500米的区域。
6、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原则上设定为常驻人口3000人含3000人以上),乡村(常驻人口3000人以下的且学校、医疗、市场等配套齐全)的村内为禁养区,其他设定为居民集中区或居民集中点(50户以上)区域内为禁养区。
7、林州市境内省级以上交通干线两侧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8、法律、法规规定和林州市政府依法划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必须限期关闭到位。
三、非禁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户)必须限期建设完善符合国家标准、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的沉淀池、储粪场、雨污分流等粪污处理设施。养殖场(户)要加强动物防疫和环境卫生管理,保证养殖场(户)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粪便和污水不得随意排放。
四、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拆除或者关闭。
五、畜禽养殖场(户)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全市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的规定,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