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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东岗一男子醉酒身亡,共饮酒者赔偿12万

  发布日期:2018-03-17 11:36:02   来源:安阳日报   我有话说

林州市东岗镇某村村民王甲、王乙、栗某、李某4人一起到饭店吃晚饭,猜拳行令,推杯换盏间,共饮了两瓶白酒。饭后,4人又到栗某家中畅谈,由于天色已晚,加之4人均因醉酒神志不清,便一起在栗某家住下。第二天早上,栗某叫另外3人吃饭时,发现王甲没有反应,慌乱之中,打120进行急救。医生到后,经检查发现王甲已死亡多时。王甲的意外去世,给其家人带来了无尽的悲伤。该村村委会得知此突发事件后,立即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5人调解小组。

调解中,王甲父母觉得儿子的死亡与其当日饮酒过量有关,遂要求跟儿子一起喝酒的王乙、栗某、李某共同赔偿损失30余万元。栗某3人均称:喝酒时,是4人在一起玩后喝的,不存在谁叫谁喝的问题,喝酒过程中也没人劝酒。喝完酒后,4人还聊了1个多小时才睡觉。王甲具体是什么时间死亡的,死亡到底与饮酒有多大关系还没有鉴定,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甲死亡与饮酒有关的情况下,他们3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可以进行补偿。

调解过程及结果:

村调解小组经调查了解情况后认为:死者王甲与王乙、栗某、李某事发时均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过度饮酒会损害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死者王甲与王乙、栗某、李某一起喝酒,作为朋友相聚本无不当,死者王甲也应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但期间其自行喝酒过度,以致饮酒后死亡,所以,死者王甲本人对其死亡存在较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王乙、栗某、李某作为死者的朋友,应当想到饮酒后有发生危险的可能,却没尽到提醒、劝告、照顾等义务,导致王甲酒后死亡的严重后果,对王甲的死亡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村调解小组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对死者表示同情,同时指出王甲应承担自己死亡的主要责任的事实及依据。另一方面,劝解王乙、栗某、李某3人及家人换位思考,体谅王甲家人的悲痛心情。最后,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王甲饮酒后死亡,王乙、栗某、李某3人共同赔偿死者王甲亲属人民币12万元。

调处点评

朋友相聚饮酒本是高兴之事,而过度饮酒往往乐极生悲。对于饮酒引发的赔偿纠纷,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其他共同饮酒人承担相应责任。(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科 袁琳淋 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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