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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宰杀后的猪肉不可以给亲戚、邻居 这是犯法还要罚款

  发布日期:2017-01-17 21:02:58   来源:林州农业畜牧局执法队   我有话说

  年关将至,大多数人家都开始陆陆续续地置办年货了。在咱林州农村,“杀年猪”是春节前最大的一件事,不仅是整个春节期间都有新鲜的肉吃,而且,从杀猪烧水的火烧起的那一刻开始,春节就红红火火地来到了千家万户。

  为了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即使是自宰自食,我们要求您也一定要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宰杀食用。并且宰杀后的猪肉绝对不可以卖给亲戚、邻居,因为,这是 ——犯 法 的!还会罚 款 的!

  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近日,林州市农牧局屠宰办、监督所、执法队联合对我市生猪屠宰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对私屠滥宰高风险地区开展突击检查和高频巡查,张贴并发放《林州市农牧局规范生猪屠宰告知书》300余份。


            张贴《林州市农牧局规范生猪屠宰告知书》

         到原生猪屠宰点宣传

  我们坚决打击私屠滥宰和买、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请社会各界就上述违法行为向我们提供举报线索,我们将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我们的举报电话是:0372-6120639。

  林州市农牧局规范生猪屠宰

  告 知 书

  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林州实际,对全市所涉屠宰企业及个人告知如下:

  一、林州市众鑫食品有限公司、陵阳镇屠宰场、临淇镇屠宰场等三个生猪定点屠宰场,是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经许可进行规范屠宰的企业。在林州市境内需要生猪屠宰的,必须到上述三个屠宰企业进行屠宰。

  二、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需经产地检疫合格后方可宰杀,不得外售他人。如发现有外售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宰者严肃查处。

  三、猪肉产品经营者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上市销售。

  四、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自行屠宰销售猪肉产品的,均属于私屠滥宰行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都属于违法行为,政府要给予打击取缔。

  五、私屠滥宰行为举报电话:0372-6120639。

  林州市农业畜牧局

  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私屠滥宰及买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请向我们举报,我们将严厉查处。

  举报电话:0372-6120639(林州农业畜牧局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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