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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法院对拒不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决定实施逮捕

  发布日期:2016-11-08 09:24:12   来源:新闻中心   作者:石政华   我有话说
        11月7日下午,市法院执行局持逮捕证到市拘留所,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常某某(女)执行逮捕,送安阳市看守所羁押。

常某某,1977 年出生,河顺镇申村人。2010年,常某某等8人和当事人崔某某与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向崔某某提供借款本金3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常某某等8位担保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依约发放了贷款。然而,逾还款期限,崔某某仍未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向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崔某某依违约责任,归还本金及利息。常某某等8位担保人作为崔某某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后,在被告崔某某未返本付息的情况下,常某某拒不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经市法院研究,决定对常某某实行逮捕。(石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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