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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单位和个人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10-27 10:32:25   我有话说

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单位和个人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告

林告字〔2016〕8号

 

为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步伐,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林州市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进行强力清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重点:国家公职人员自贷、担保不良贷款;行政事业单位、村组集体自贷、担保不良贷款;企业及自然人自贷、担保不良贷款;以其他形式拖欠、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贷款。

二、还款期限:2016年11月5日前。

三、优惠政策:清收期间主动偿还农村信用社拖欠贷款的,清收不良贷款专项工作组将依规在利息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

四、措施办法

(一)对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在规定还款期限前未归还的,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通报批评,在报纸和电视等主要媒体进行曝光。二是采取“三停五不”,即实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必要时可以停职、停薪、停岗。“三停五不”期间,只发放必要的生活费。三是约见谈话,并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四是提起诉讼,依法清收。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村组集体拖欠贷款,在规定还款期限前未归还的,实行“二限一查”措施:一是限制费用,不准购买车辆和购建办公楼,如有购买和购建,一律予以查扣拍卖偿还贷款。二是限制拨款,在保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优先偿还贷款。三是有公贷私用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交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

(三)对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纳入征信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制裁。二是停止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登记手续。三是对单位负责人,从严追究其责任。四是涉嫌犯罪的,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将立案侦查。五是限制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六是限制其获取政府补贴和获得政策支持。七是限制其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其招录为公务员、入党、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入伍服役等。八是限制其被授予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等荣誉。九是限制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到清收不良贷款的行动中来,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组织和个人有高档消费、隐匿财产、逃废债务的行为予以举报。对于举报有功人员,林州市政府将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0372-6895601   6128639

201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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