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资产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财产清理、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资产清查将从5月开始,7月15日前清查结果报送财政局。
会议强调,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及房产登记组织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加强领导、确保质量、严肃纪律,确保工作顺利完成。(石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