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13日晚11::0至14日凌晨4:00夜查行动中,发现姚村镇林州时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洹河汽配有限公司,桂林镇银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振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家企业中频电炉配套袋式除尘器擅自停用,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4月16日凌晨,检查发现原康镇栗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河顺镇林河玻璃有限公司、茶店镇凯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3家企业玻璃熔炉配套除尘脱硫脱硝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违法企业整改违法行为,并立即调查取证。4月17日,市环保局依法对上述7企业分别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于4月18日将案件移送市公安部门。
4月21日至22日上午,市公安局调查取证后对林州时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州市银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州市振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州市栗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林州市林河玻璃有限公司、林州市凯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林州市洹河汽配有限公司7家企业的7名责任人完成了行政拘留。通过严查快处,对心存侥幸、漠视法律的违法排污企业予以严厉惩治,切实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