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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大巴坠崖事故 演出团二负责人各获刑七年

  发布日期:2016-02-18 16:23:18   来源:林州市新闻中心   作者:李 广   我有话说

近日,因指使无证司机驾驶大客车致使发生“3·2”河南林州大巴车坠崖重大交通事故的田某伟、李某乐被我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伙同涉案司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千余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书已生效。

2015年3月2日23时许,一辆从荥阳开往我市的大巴车在卫辉与我市交界处坠崖,车上共有33人,造成20死13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田某伟、李某乐(二人系夫妻)无证经营一豫剧团,由田某伟任团长,进行盈利性演出。2014年9月份,田某伟、李某乐从田某手中购买豫AL9139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用于豫剧团演出时拉送演员,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李某乐,平时由田某伟无证驾驶。2015年3月2日18时许,田某伟、李某乐未经查看,雇佣无驾驶证的宋某(已判刑)作为司机驾驶豫AL9139号客车从荥阳市出发到我市临淇镇前寨村演出,车上乘坐人员33名,乘车人座椅均没有安全带。当日23时许,豫AL9139号客车行驶到S226线45km+700m处弯道时侧翻坠入路边悬崖,致使20人死亡,13人受伤。经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豫AL9139号客车制动前的行驶速度41km/h;因连续弯道、坡度较大、连续制动造成制动系统过热,并且制动鼓磨损严重未更换,使得制动效能降低的客观原因,以及过弯道时车速过快的主观原因使得客车在过弯道时离心力过大,过弯半径增大冲出护栏坠入山崖。

法院另查明,因本次事故给56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查明共计10044636.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伟、李某乐均系豫AL9139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实际控制人,在明知该车未按规定装安全带有安全隐患、未核实司机宋某有无驾驶证(宋某实际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指使宋某违章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根据交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根据该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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