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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3.2”重大事故 负责人获刑七年并赔偿经济损失10 044 636.71元

  发布日期:2016-02-03 09:05:37   来源:市法院   作者:李广 郭威位   我有话说

近日,因指使无证司机驾驶大客车致使发生“3.2”河南林州大巴车坠崖重大交通事故的田某伟、李某乐被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伙同涉案司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千余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书已生效。

2015年3月2日23时许,一辆从新乡开往林州的大巴车在两市交界处坠崖,车上共有33人,造成20死13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田某伟、李某乐(二人系夫妻)无证经营一豫剧团,由田某伟任团长,进行盈利性演出。2014年9月份,田某伟、李某乐从田某手中购买豫AL9139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用于豫剧团演出时拉送演员,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李某乐,平时由田某伟无证驾驶。2015年3月2日18时许,田某伟、李某乐未经查看,雇佣无驾驶证的宋某(已判刑)作为司机驾驶豫AL9139号客车从荥阳市出发到林州市临淇镇前寨村演出,车上乘坐人员33名,乘车人座椅均没有安全带。当日23时许,豫AL9139号客车行驶到S226线45km+700m处弯道时侧翻坠入路边悬崖,致使20人死亡,13人受伤。经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豫AL9139号客车制动前的行驶速度41km/h;因连续弯道、坡度较大、连续制动造成制动系统过热并且制动鼓磨损严重未更换使得制动效能降低的客观原因以及过弯道时车速过快的主观原因使得客车在过弯道时离心力过大,过弯半径增大冲出护栏坠入山崖。经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发路段划有交通标志,限速20km/h;事故原因分析,驾驶人无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过限速行驶。

法院另查明,因本次事故给56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查明共计10 044 636.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伟、李某乐均系豫AL9139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实际控制人,在明知该车未按规定装安全带有安全隐患、未核实司机宋某有无驾驶证(宋某实际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指使宋某违章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根据交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根据该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市法院 李广 郭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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