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
一、基金筹集
1、参合对象:我市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庭成员一起参加新农合。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
2、缴费标准: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基金为每人120元。其中90元记入个人家庭账户,30元纳入门诊统筹基金。
3、缴费时间: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25日
二、门诊报销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一证通”,可跨乡镇报销,市、乡镇、村三级医疗机构均可使用。
1、家庭帐户的使用:参合人员在我市市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门诊就医,可自由支配家庭账户余额,家庭成员共享使用,可用于门诊检查、取药、住院费用的起付线和自费部分的报销。当年用不完的,余额可结转到下年。
2、门诊统筹的使用:门诊统筹每人最高可报400元,在乡镇卫生院门诊费用按照95%的比例进行补偿,家庭成员共享使用,可用于门诊检查、取药、住院费用的起付线和自费部分的报销。要求当年度用完,当年用不完的余额不再结转。
三、就医流程
1、本市内住院:参合人员凡在我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入院凭合作医疗证及病人身份证在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窗口进行登记,出院时在医院即时结报。
2、市外住院或转诊:因病需要到我市以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外出住院前由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同时办理电子转诊,持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到市新农合办登记备案后方可外转。出院后省内医院实行即时结报,省外医院取相关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四、住院报销比例
医疗机 构级别 |
起付线 (元) |
纳入补偿范围的 住院医疗费用 |
补偿比例 (%) |
医疗机 构级别 |
起付线 (元) |
纳入补偿范围的 住院医疗费用 |
补偿比例 (%) |
||
乡级 |
100 |
医疗费用>100元部分 |
90 |
省
级
|
Ⅰ 类 |
1000 |
1000元<医疗费用≤4000元部分 |
45 |
|
县级 |
500 |
医疗费用>500元部分 |
80 |
医疗费用>4000元部分 |
65 |
||||
市
级
|
Ⅰ 类 |
700 |
700元<医疗费用≤3000元部分 |
50 |
Ⅱ 类 |
2000 |
2000元<医疗费用≤7000元部分 |
45 |
|
医疗费用>3000元部分 |
70 |
医疗费用>7000元部分 |
65 |
||||||
Ⅱ类 |
1000 |
1000元<医疗费用≤4000元部分 |
50 |
省外 |
2000 |
2000元<医疗费用≤7000元部分 |
45 |
||
医疗费用>4000元部分 |
70 |
医疗费用>7000元部分 |
65 |
1、无第三责任方意外伤害报销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我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为30%。
2、参合人员单次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的,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元-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无第三责任方意外伤害患者除外)
3、实行省外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经正常转诊至省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按照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给予30%保底补偿(无第三责任方意外伤害及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患者除外)。
4、参合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降低20%。
五、封顶线
以参合人员当年实际获得的统筹补偿金额(包括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累计计算,每人报销补偿限额为20万元,大病保险当年度报销限额30万元,合计50万元。
六、母婴共享补偿
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患儿母亲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以及患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与参合母亲统一补偿标准。
七、常见病定额补偿
选择子宫平滑肌瘤、老年性白内障、剖宫产、下肢(大隐/小隐)静脉曲张、内痔/混合痔、精索静脉曲张、鼻中隔偏曲、阑尾炎(急性/慢性)等25种常见病种的相关治疗开展新农合定额补偿。即参合人员患有定额补偿病种疾病的,无论选择到何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享受新农合补偿均为统一的定额补偿。
八、重大疾病救治
对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食管癌、胃癌、宫颈癌等35个病种继续实行重大疾病救治政策。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大疾病救治病种的,持相关检查资料、2寸彩照4张、合作医疗证到市新农合办申请,符合救治条件的办理重大疾病救治手续。
九、慢性病补偿
在继续开展冠心病(非隐匿型)、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21种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基础上,适当提高部分病种最高补偿限额,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十、开展大病保险工作
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村居民收取费用。保障范围为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
林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二O一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