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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农村居民城区购房 政府最高补贴2万元

  发布日期:2015-10-13 15:25:27   来源:市新闻中心   作者:董文意   我有话说

9月28日,林州市政府出台了(林政〔2015〕23号)《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文件。记者从《意见》中看到,亮点频现:购房货币补贴更加优惠明晰,最高补贴2万元;无法律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取消,审批流程更加精简;规费征收更加优惠;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放宽,购买首套普通自住商品房首付比例降低为20%……

据市城建指挥部推进办副主任、住建局局长文先福介绍,《意见》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政策,刺激购房消费,简化审批程序,减轻企业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该《意见》共包含7项22条。

《意见》的出台,对于购房群众来说,无疑是个大礼包。整个意见与购房群众息息相关的有5条。

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员购房最高补贴2万元

《意见》第1条指出,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凡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宅房(别墅除外),可申请市政府购房补贴。具体标准为:80平米(不含80平米)以下的,每套补贴10000元;80平米至120平米(不含120平米)的,每套补贴15000元;120平米以上的,每套补贴20000元。

《意见》与《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激励我市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购房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林政〔2013〕31号)相比,补贴更加优惠明晰。具体补贴发放程序仍按林政〔2013〕31号文件以及城乡建设指挥部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如何领取购房补贴

购房群众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咨询,由工作人员出具经政府批准的开发小区清单(加盖公章)。根据住建局提供的清单到开发小区选房购房,拿到购房合同后,第一站到市房管局,办理购房者原无房证明(证明是首套房)、购房合同备案,需携带购房者身份证、结婚证和购房正式税票等。第二站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办理《购买首套商品房认定证明》,需携带到房管局办理的原无房证明、购房者身份证、户口簿及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正式税票等。第三站到市住建局领钱,需携带购房者身份证、银行卡及窗口出具的《购买首套商品房认定证明》。咨询电话:6166513。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放宽 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

《意见》第2条指出,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提高贷款额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新购普通自住房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市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房屋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低为 3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

契税滞纳金补贴 营业税免征

《意见》指出,对在2013年12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拆迁安置住房尚未缴纳契税,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缴纳的,契税滞纳金市财政全额补贴,具体由财政局负责实施。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总价减去其购房总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意见》在简化审批流程、清理调整规费征收、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改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等方面,也有一系列优惠礼包。

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 不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意见》第6条指出,落实房地产项目分段并联审批。发改、国土、住建、房管部门审批时,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人防、文物勘探、邮政、气象、地震、节水、水土保持、信访、前期公建手续等各类“评价、审核、评估”作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房地产项目核准(备案)、土地、规划、施工、房屋预售手续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由相关审批部门统一提前告知。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介入,跟踪服务,依法依规全程监管。

《意见》第7条给出了建立快捷项目验收备案制度的具体手续;《意见》第17条对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给出了具体意见。

规费收取降低或取消 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放宽

《意见》指出,取消征收义务教育建设资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格调节基金;墙改基金按30%征收,散装水泥基金按50%征收。对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意见也给出了具体标准。

有礼包更有紧箍咒

《意见》中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要求全程监管、建立准入清出机制、查处“小产权房”等,都有明确详尽的意见,可以让群众更加放心购房。

《意见》第18条指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严禁价格欺诈行为。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把水、电、气、热等配套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除商品房销售价外不得再收取其他配套费用。

一系列详尽优惠的礼包条款,详见《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林政〔2015〕23号)文件,可登陆《红旗渠》网查阅。(董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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