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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关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08-29 09:22:42   我有话说

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林州市财政局

关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社部发〔2015〕7号、豫人社〔2015〕31号、安人社〔2015〕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市直单位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 发放标准

按乡镇工作年限划分:

五年以下每月200元;

六年至十年220元;

十一年至十五年240元

十六年至二十年260元;

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280元;

二十六年以上300元。

五龙镇、临淇镇、茶店镇、任村镇、东岗镇、东姚镇、石板岩镇七个乡镇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原康镇、桂林镇、采桑镇、河顺镇、横水镇、合涧镇六个乡镇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0元;

姚村镇、城郊乡、陵阳镇三个乡镇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

三、有关政策

(一)乡镇工作年限,是指本意见实施范围内实际累计在乡镇的工作年限。

(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离乡镇或离退休的,自调离乡镇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三)借调出乡镇工作的人员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再调回乡镇工作的人员,其在乡镇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四)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要与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挂钩。要健全完善考勤考核制度,依据考勤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在不称职(不合格)下一考核期内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在处分期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其乡镇工作补贴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放办法

(一)各乡镇、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认真审核审查工作人员的乡镇工作年限、享受标准、发放办法、发放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并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渠道报财政局确认后统一发放。

(二)乡镇工作补贴依据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可以分期发放,也可以年终一次性发放,发放办法由乡镇、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确定。

(三)教育系统按工作年限划分的乡镇工作补贴按上述办法发放。提高部分由教体局会同乡镇中心学校根据乡镇学校距离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远近及艰苦程度制定具体发放办法,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后实施。

五、执行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六、组织实施

各乡镇、市直有关单位是实施乡镇工作补贴的主体和责任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对实施乡镇工作补贴负总责。要充分认识做好乡镇工作补贴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执行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乡镇工作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督导、通报和奖惩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林州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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