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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将获奖励扶助

  发布日期:2015-06-26 12:10:05   来源:林州新闻中心   作者:郭嘉美   我有话说

日前,河南省卫计委、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指出,从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那么,新的政策有何意义?它的出台将使我市哪些群众受益?符合条件的群众如何申报、如何审核?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计生委党组成员呼保才。

问: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有怎样的意义?

答: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说明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是负责任的。公民当年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牺牲了个人和家庭利益,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增长、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现在社会发展起来了,更不应忘记他们,理应让他们优先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特别是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计划生育家庭与非计划生育家庭相比,面临着特殊的困难,应给予特殊的关注和照顾,为此,2005年我省建立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凡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只要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可领取50元的补助,到2012年时,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目前我市享受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共计4383人。

今年起,我省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那些为计划生育政策作出贡献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也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问:奖励扶助新政策,将使我市哪些群众受益?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和标准是什么?怎样发放?

答: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二是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三是按照其本人身份证登记出生时间,属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某年的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根据省卫计委《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与退出程序》的通知,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 1月1日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双方均可申请奖励扶助。);四是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申请人根据自身条件,只能申请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不包括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特别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或本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之一,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及两种以上扶助金。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执行。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奖励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基本标准的60%、20%、20%的比例分级负担;财政直管县按照省80%、县20%的比例分级负担。由市财政局和市计生委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今年11月30日前,扶助金将直接打进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问:奖励扶助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怎么申请?

答:申请人在每年 1月15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四张,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原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到户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还应提供退休证和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退休金(养老金)发放证明,以及现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年满49周岁后由外省(区、市)迁入的人员还应提供其原工作单位和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与扶助的证明。

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申请人应对本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的,按规定将其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今年是新政策实施第一年,时间上有不同, 7月1日到7月31日是公民的申请时间。

问:奖励扶助对象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答:符合奖扶条件的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户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申请,由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和张榜公示。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逐人见面核实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上报到县卫生计生部门,由县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复核,复核后符合条件的进行确认,纳入到奖励扶助制度。对于已享受城镇独生子女奖励扶助的对象,应于每年2月底前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年审。

问:我市是怎样布置此项工作的?

答:一是高度重视,及时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并于6月16日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二是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在电视台、红旗渠报、人口计生网站进行专门的宣传解读,印制5000份宣传页在乡(镇)、街道发放,进村入户进行宣传,确保人人皆知。三是加强监督,严格履行程序,确保申报过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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