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切实维护集资群众利益,4月28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对鑫隆(兴林)集资案所涉及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判。市处非办组织集资群众代表、各工作组相关人员120余人旁听了此次宣判。
根据起诉书指控,董利锋、杨周、尚向红三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且事发后无法全部归还。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杨某、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董利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董利锋在横水镇翟曲村设立办公地点,以高息为诱饵,出具安阳市兴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林州市鑫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凭证,面向附近村庄群众共吸收存款8757353.60元,涉及900余人,1005笔。截至目前仍有3480537.50元未能兑付,涉及286人。2014年6月30日,经市公安局电话通知,董利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董利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公安机关查封董利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金杯路10号楼7层705号房产一处及我市人民街东段原丹尼斯楼上店铺四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CSSCHY-413、CSSCHY-414、CSSCHY-415、CSSCHY-416)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尚向红、杨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0年10月至2012年,尚向红、杨周以年息7%-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房地产开发为名,在横水镇、采桑镇等地通过董利锋等业务员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并出具安阳市兴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林州市鑫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凭证。经鉴定,共吸收公众存款25137682.6元,涉及1962人,2652笔,截至目前仍有集资款8435816.5元未兑付,涉及728人,948笔。
尚向红经公安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于2014年6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到案后及庭审中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公安机关传唤,杨周于2014年5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及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尚向红、杨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判处被告人尚向红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杨周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文转自红旗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