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网讯(记者 常秀明) 为免费体验的消费者追偿、查处伪劣白酒、处罚欺骗宣传的商户……3月12日,记者在林州市工商局了解到,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局 2014年出动执法人员4000余人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402起,受理消费投诉309起,调解消费纠纷215起,立案查处35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22万元。
不能让消费者花了钱又吃亏
免费体验找了麻烦,还多亏了咱工商局!”2014年12月22日,林州市民侯女士在林州市振林路北段行走时,看见某美容院为消费者进行免费美容体验。侯女士听经营者讲解后,被吸引住了,同意在该美容店进行免费美容体验。谁知美容后,侯女士感觉面部不适,照镜子后发现面部出现红肿过敏现象。侯女士非常生气,要求经营者给予治疗。经营者采用了多种方法治疗,都效果不佳。侯女士将该美容院投诉至林州市工商局开元工商所,要求赔偿损失。开元工商所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美容院存在过失,应适当赔偿侯女士。经过调解,该美容院一次性赔偿侯女士现金200元。
“问题早解决了!”林州市横水镇梁先生为方便出行,于2014年5月5日从林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单缸200型老年代步车。代步车使用不久后经常出现非正常停车等质量问题。梁先生便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车,经销商以梁先生使用不当为由拒绝退车。梁先生无奈向林州市工商局横水工商所投诉。横水工商所执法人员接诉后,经过说服教育,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车业有限公司最终退给了梁某购车款16000元。
想不正当竞争?罚你没商量
“扰乱市场秩序,最终坑的还是老百姓!”2014年1月,林州某火锅店购进45度“特制老白汾酒”24盒、53度“特制老白汾酒”18盒,非法经营额共计8316元,上述商品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伪劣商品,该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林州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未销售伪劣白酒33瓶、罚款4200元的处罚决定。
2014年2月,樊某利用宣传单、条幅、喷绘等方式进行宣传,内容有“阿曼施买羽绒服不花1分钱,每人限领一件,不可多领”,内容虚假,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林州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