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山脚下、红旗渠西岸有一个美丽的村庄——林州市城郊乡桃园村,天平山景区的相当一部分(包括天平寺在内的)土地、山坡,属于该村第六村民组集体所有。“3·29”血案的背后,其实是对这些土地权属的争夺。
从1998年至今,第六村民组先后将这些林坡地及山上的房屋承包给4个人经营。在这个过程中,林州市城郊乡政府先是自己开发,至2003年2月又与林州市和普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和普公司)签订景区开发合作协议,授权和普公司开发,期限50年。10年来,和普公司凭着这一纸协议,
视第六村民组村民承包土地的协议均为非法,视承包人的维权行动是对景区建设的破坏。在与村民、承包人的争斗中,和普公司投入数千万元对天平山进行了开发。
但是,和普公司忽视了一个重要事实,桃园村第六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州市城郊乡政府是否有权交由和普公司开发呢?其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28日的一份终审判决书,早就对这块土地的归属进行了确权。
1998年2月10日,桃园村第六村民组将天平山、二道湾、会泉、西南坪的土地、山坡及天平山现有的房屋承包给村民余春华,期限10年。余春华因景区开发不能耕种承包的土地,拒绝向第六村民组上交一年的承包费1500元。
2003年6月30日,城郊乡政府在与和普公司签订景区开发合作协议后,又与桃园村委会签订了《城郊乡政府开发建设天平山风景区与桃园村协议书》,规定了包括第六村民组土地在内的景区范围、30年的履行期限以及利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这两份三角协议,不论在签署还是在执行过程中,都没有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第六村民组的同意,也没有对所用土地作出补偿。
2003年8月12日,第六村民组以侵占土地为由,将城郊乡政府和桃园村委会诉至林州市人民法院,请求返还其土地并赔偿损失。在诉讼请求被一审判决驳回后,第六村民组提起了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上诉人城郊乡政府在未征得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诉人第六村民组的部分土地、山岭等进行旅游资源开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城郊乡政府已对上诉人构成了侵权,被上诉人城郊乡政府应将使用的上诉人土地、山岭退还给上诉人。”
2004年7月28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3)林民三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2003年6月30日被上诉人林州市城郊乡政府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城郊乡桃园村委会签订的《城郊乡政府开发建设天平山风景区与桃园村协议书》中属于上诉人林州市城郊乡桃园村第六村民组土地权属部分。被上诉人林州市城郊乡政府停止侵害并返还该协议书中属于上诉人林州市城郊乡第六村民组土地。
三、被上诉人林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林州市城郊乡桃园村第六村民组经济损失1500元。
这份判决表明,第六村民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受法律保护,第六村民组有权发包自己的土地,不经所有人同意的侵权行为依法应该立即停止,并返还土地。但是,这份判决也没能阻止城郊乡政府与和普公司合作开发天平山的步伐。
伴随着和普公司对天平山的开发,桃园村第六村民组所涉及的土地也四易其手,其间山林承包者与景区开发方冲突不断。
2003年,因余春华经营困难,第六村民组又将山林承包给了李银锁。李银锁承包不到6年,2009年2月转包给了马四羊。2012年11月,因马四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第六村民组只得将山林转给李计生承包。
今年1月4日,已经交出土地承包权的马四羊怒气难消,仍然同第六村民组一道,实名举报和普公司负责人郭建生以修建天平寺为名,强行在其承包期内非法毁林1万多棵,毁坏林坡、耕地400余亩。
而和普公司则控诉马四羊2012年12月30日凌晨,雇用3辆大卡车用建筑垃圾堵住景区大门,直至今年2月28日,在林州市城郊乡派出所维持秩序的情况下,景区才自行清除了垃圾。堵门事件正值元旦、春节旅游高峰,景区称直接损失20万元。
在天平寺的修建上,和普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矛盾达到了白热化,并引发了“3·29”血案。
和普公司依据与城郊乡政府签订的协议坚持认为,天平寺在天平山范围内,景区有权对其进行重修。
马四羊和李计生则认为,天平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范围内,不经允许,任何人无权开发。
桃园村党支部书记王新生说,2012年,天平寺房顶倒塌,村委会与当时承包人马四羊签订了修复重建天平寺的协议书。景区也想修建天平寺。城郊乡政府以没有统一规划为由暂停天平寺修建。但景区开发方和普公司在没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仍擅自施工,以至于和村民冲突最终酿成“3·29”血案。
血案的背后,是当地村民、城郊乡政府及开发企业对景区开发这块“利益蛋糕”的切分,在各方利益得不到均衡的情况下,矛盾自然不可避免。
林州市城郊乡政府乡长赵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天平山景区涉及林权改革等诸多体制因素和涉法历史遗留问题,很多利益方都盯着这块“唐僧肉”,市里已要求全面整合理顺。
这场由景区开发而起的纠纷,希望在相关职能部门介入下妥善解决,记者也拭目以待。
(河南法制报)